(新山28日讯)私会党徒寻仇,竟在餐馆“开片”打人,落入警网后被押上法庭面控,其中一人对媒体镜头比胜利手势说:“我是最帅的”,态度嚣张。
昨日,柔佛警方指20名涉及私会党群殴的嫌犯,于今日上午在新山法庭面控,嫌犯涉嫌于5月17日,凌晨12时许,在士姑来的Mutiara Mas花园一间餐馆,持巴冷刀和藤棍攻击4名男女。
今日早上8时许,一群被告扣上手铐,由警员押送到法庭,当中包括未成年者。
《东方日报》报导,这群被告抵达新山法庭时,有者埋怨媒体“一直拍,一直拍。”其中一人更两次向媒体镜头比出“V”胜利手势,还说“我是最帅的”。

十人被控制造骚乱
加入非法组织
其中,10名被告为陈俊杰(46岁)、黄树发(46岁)、林俊业(23岁)、谢明伦(20岁)、黄胜杰(18岁)、林贵凯(18岁)、卢家兴(20岁),以及3名未成年者。(人名皆为译音)
林俊业与谢明伦面对两项控状,分别是刑事法典第147条文(制造骚乱)及1966年社团法令第43条文(加入非法组织)。
卢家兴、黄胜杰与林贵凯则在“加入非法组织”罪下被控。
陈俊杰与黄树发涉及“制造骚乱”罪。
3名未成年被告同样是在“制造骚乱”罪名下被提控。
3人转交少年法庭审理
根据控状,所有涉及“制造骚乱”的被告,被控于今年5月17日,凌晨12时40分,在士姑来Taman Mutiara Mas花园一间餐馆集结、打斗及扰乱秩序行为。上述行为违反刑事法典第147条文,最高可判2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另一项控状则指,5名被告被控于5月18日,凌晨2时,在Pulai Flora花园一间住家单位内,加入非法组织“凤凰山”。上述行为触犯1966年社团法令第43条文,一旦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3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10名被告聆听完控状后,皆俯首认罪。
承审地庭法官娜比拉判处涉及“制造骚乱”的4名成年被告,即林俊业、谢明伦、陈俊杰与黄树发,各罚款1500令吉;若未缴清罚款,则以3个月监禁代替。
至于3名未成年被告,法官谕令,案件定于6月26日转交少年法庭审理,并允许各以1500令吉及一名本地担保人保释候审。
至于“加入非法组织”的指控,新山推事莎米妮判处,林俊业罚款3300令吉;谢明伦与卢家兴各罚2300令吉;黄胜杰与林贵凯则各罚2200令吉。上述5名被告若无法缴清罚款,则以3个月监禁取代。
此案主控官为茜蒂艾霞副检察司。陈俊杰、林俊业、黄树发与谢明伦由蔡学捷律师代表;卢家兴、黄胜杰、林贵凯及3名未成年被告则由哈利斯律师代表。
图文:东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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