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来5日讯)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自杀除罪化,为何我国反其道而行还保留这个古老的法律?身为律师的公正党武吉峇都区州议员潘伟斯,告诉你答案!
潘伟斯昨日在面子书上对“企图自杀要坐牢,迷思还是事实?”,做出解释。
他说,最近,网络红人杨宝贝因企图自杀,而被警方扣留助查的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成为大街小巷吃瓜群众都在热议的课题,甚至很多人都来询问他,自杀在我国是否是一项罪行?
“这个话题虽新,但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他指出,《刑事法典》第309条文明文禁止任何人犯下企图自杀或自杀未遂的行为,犯下这个罪行的人士可被判处最高长达1年的监禁、罚款或者两者兼施。《刑事法典》第306条也明文禁止任何人教唆他人自杀,一旦罪成甚至可被判处最高十年监禁。
潘伟斯说,在马来西亚就发生过类似事件。例如去年就有一位马六甲的华裔青年因企图跳楼自杀,最终被判处监禁七天。
“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我国保守的社会氛围下,自杀不只是不被我国社会所忌讳的行为,甚至还是一个可被判入狱的罪行。”
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自杀除罪化,为何我国反其道而行还保留这个古老的法律?
潘伟斯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这条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予通过法律的规范,抑制和防止自杀的风气在社会上蔓延开来。法律的作用本就是通过立法禁止某些行为,防止个人做出某些事情。马来西亚立法禁止自杀本意,就是为了吓阻不让其他人犯下自杀的罪行。
第二:这项法律的存在需要追溯历史脉络和社会背景。我国刑事法典是根据印度刑事法典删改而来,而印度刑事法典就是根据英国普通法的原则编纂而成。普通法里认为自杀是一个罪恶,这里面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古代欧洲著名法理哲学家圣·奥古斯(354-430)甚至认为自杀等同谋杀,也违反了上帝禁止杀人的旨意。各宗教也明文禁止自杀的行为,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经典明文禁止自杀,因为生命是上苍赋予的,佛教则认为自杀者等同犯了杀戒。我国社会深受各大宗教影响,自杀显然是犯了忌讳。
第三:自杀行为可能对公众照成危害和浪费宝贵的公共资源。举个例子,消防部队和警方为了拯救闹自杀的个人,而大动干戈动员来拯救自杀者的性命。所以,立法禁止自杀也有保护公众安危和避免浪费公共资源的意义。
但是,潘伟斯说,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管制每个活生生有情感的人。法律是需要在对群体利益的考量和个人的权利,情感和自由达成一个平衡的。
他举例,去年就有一位残疾人士莫哈末沙尼因为不堪生活压力而企图自杀,而被推事庭援引《刑事法典》第309条文判处这位残疾人士监禁6个月。这件案件马上引起了争议,一位生活不易的残疾人士,在得不到社会的救济下,还要在走投无路之下被这项法律所处罚。
“甚至于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为此在2020年2月5日还出了一个声明,呼吁政府停止执行这个法律。当时律师公会还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这些企图自杀的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处罚所有企图自杀的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反映出社会对予弱势人士缺乏爱心和同理心。”
他认为,一个有温情的社会本该对生活绝望的人士伸出援手,而不是放任这些弱势人士自生自灭,更甚者还要将对生活绝望的他们,送进已经人满为患的监狱里。例如,在上述残疾人士的案件里,社会跟政府本就有义务对他伸出援手,而不是把他送进监狱里。
他强调,法律的作用不外乎吓阻和避免一项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统计显示因为这项法律,我国的自杀率就减少。举一个例子,民众会因为知道偷窃是犯法的,而不敢犯下这个罪行。然而,这个自杀入罪不为普罗大众所知悉,自然起不了吓阻的效果。
“这其实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另外一个事实,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要解决自杀问题还需要靠社会包容不幸的人,亲朋好友的关怀还有政府机构履行救济弱势人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