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30日讯)12岁男学生疑受网络及社交媒体上的暴力内容影响,竟私自携带爆竹进入校园点燃,不仅导致自身多处烧伤,更在校园内引发恐慌。
麻坡警方迅速封锁现场并逮捕涉案男童,今日(30日)已向法庭申请获准延长扣留男童4天,以协助深入调查。
这宗案件于昨日(29日)在上午约 11 时,在麻坡一所小学发生。
麻坡警区主任Raiz Mukhliz助理总监今日发表媒体文告证实,警方是在昨日接获校方投报。
他说,根据警方初步调查,涉案的12岁小学生在校内点燃携带的爆竹并引爆,声响与火光顿时引发师生恐慌。
“校方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将学生疏散至安全区域集中,并即刻向麻坡警区求助及报警。”
他透露,受伤的男童随后被送往麻坡苏丹后法蒂玛专科医院(HPSF)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男童身体多处被烧伤,在接受医疗与精神科初步评估后,目前已获准出院并转为门诊治疗。
拆弹组与法医组连夜搜查
扣押相关物品查获6名证人
Raiz Mukhliz说,事发后,麻坡警区拆弹组(UPB)及柔佛州警察总部法医组(D10)迅速赶赴学校现场与男童住所展开全面安全排查与搜证,证实现场已无其他爆炸物威胁,并依法扣押了多件涉案物品作进一步分析。
他透露,警方目前已传唤并录取了6名目击证人 的口供,并将继续召唤其他掌握线索的人士协助调查。
“初步调查显示,涉案男童怀疑是在互联网及社交媒体上,观看了与暴力及恐怖袭击相关的影片内容后受到影响,进而模仿肇事。不过,警方仍将从多角度深入调查其真实动机。”
此案涉及未成年儿童
警吁勿在网络上传播男童讯息
警方已开案并援引以下三项法令条文展开调查:
★刑事法典第436条文(恶作剧破坏/纵火):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并可另加罚款。
★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6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最高1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最高1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警方已于今日(30日)将涉案男童押解至麻坡推事庭,并成功申请到为期 4 天(9月30日至10月3日) 的延扣令。
Raiz Mukhliz奉劝广大父母与监护人,必须严加监管子女在网络与社交媒体上接触的内容,若发现任何异常行为应及时引导或向执法机关通报。
同时,由于此案涉及未成年儿童,警方严正呼吁公众及网民切勿在网络上传播该名男童的照片、视频或个人隐私信息,以免触犯法律及影响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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