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12时后  不允许放烟花爆竹 违例者将以扰民罪   罚款

午夜12时后 不允许放烟花爆竹 违例者将以扰民罪 罚款

(吉隆坡17日讯)大马家皇家警方警告,午夜 12时以后燃放烟花爆竹,一旦被捉到可被罚款最高100令吉,或因过失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虽然内阁于今年2月通过合法化燃放烟花爆竹,但仍受到条例管制。

大马皇家警察部队秘书拿督诺西雅便发文告提醒,在凌晨12时后燃放鞭炮将被视为扰民,可在1955年微型罪案条例下( 第 336法令),惩戒违例人士。

她也指出,烟花爆竹归类为爆炸物分类(HCD)、1.4g中的危险物品(DGC),一旦错误燃放皆有可能造成残废。

她劝请民众在空旷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以免扰乱公共秩序,给当地居民带来滋扰。

诺西雅强调,午夜12时后还在燃放烟花,不仅打扰到别人,更可能构成自安全危险。

她说,若涉及严重案情,例如刻意导致爆炸情况发生,或蓄意收藏爆炸物企图伤害他人或造成财物损失,皆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成可监禁最长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她希望,在庆祝佳节期间,人民负起责任,遵循安全步骤燃放烟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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