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枪‧拥毒‧朝警察开枪    独脚男控7罪   全部认了!

拥枪‧拥毒‧朝警察开枪 独脚男控7罪 全部认了!

(哥打丁宜19日讯)独脚悍徒控7罪,拥枪、拥毒,甚至朝警察开枪,对所犯下罪行全认了。

35岁被告 Muhamad Firdaus Paiman今日左脚套着义肢庭面控,在听聆4项控状后,在地庭法官Sazlina Safie面前,承认有罪。

第一控状指5月10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被轿车内有 Beretta Gardone VT 型手枪和自制霰弹枪。当时轿车停在 Al Ikhwan Gugusan Adela清真寺。

在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非法持有军火)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长达14年和鞭笞最长6下。

第二控状提被告在没有执照情况下,拥有12发的霰弹枪的3颗子弹、4颗9毫米的子弹。

第三控状指5月1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位于靠近 Tunggal垦殖区的住家,发现在没有执照情况下,拥有一把自制气枪。

第四控状指被告拥有1颗12发的霰弹枪的子弹。

第一、二和四的控状日期、时间和地点相同。

根据第二至四控状,在1960年武器法令下,一旦罪成可被长达7年监禁、最多1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件主控官是Muhammad Irsyad Mardi副检察司,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由于案件仍须等待化验报告,法官择定案件于下月15日过堂及下判。

2016年开枪射警

同时,被告 Muhamad Firdaus Paiman也在哥打丁宜推事庭,被控三条罪名,包括7年前开枪射伤警员。

第一控状指出,被告于2016年6月7日下午3时35分左右,在柏纳哇镇的迪沙鲁莲花度假村(Lotus Desaru)交通圈,逃避追捕时,开枪射伤警员莫哈末莎菲克。

此罪行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条文(进行犯罪活动时开枪),罪成可被判死刑。

第二控状指出,被告于上5月10日,凌晨1时左右,在哥打丁宜 Adela垦殖区的清真寺旁的一辆车内,被发现拥有0.44克的硝甲西泮(Nimetazepam)毒品,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拥毒),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坐牢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另第三控状指出,被告于相同时间地点,被发现拥有0.9克大麻毒品,可在相同法令第6条文下被判刑,罪成可被面对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坐牢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此案件主控官是Ahmad Khairuddin Khalid副检察司,推事则定案件与7月6日过堂,案件转交边佳兰推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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